1968年,美國內(nèi)華達洲一位叫伊迪絲的3歲小女孩告訴媽媽,她認識禮品盒上的字母“O”。媽媽吃驚地問她是怎么認識的。伊迪絲說“薇拉小姐教的!
母親把薇拉小姐所在的勞拉三世幼兒園告上了法庭,她說幼兒園剝奪了伊迪絲的想象力。在伊迪絲認識“O”之前,能把“O”說成蘋果、太陽、足球、鳥蛋之類的圓形東西,自從識讀了26個字母后,伊迪絲就失去了這種能力。母親要求幼兒園賠償伊迪絲精神傷殘費1000萬美元。
3個月后,法院的判決出人意外,勞拉三世幼兒園敗訴。因為23名陪審團成員被母親在辯護時說的故事感動了:
我曾到東方某個國家旅行,在一家公園里見過兩只天鵝,一只被剪去左邊的翅膀,另一只完好無損。剪去翅膀的被收養(yǎng)在較大的水塘里,完好的天鵝被放養(yǎng)在較小的水塘里。管理員說,這能防止它們逃跑。剪去一邊翅膀的無法保持身體的平衡,飛起來就會掉下來;在小水塘里,雖然有翅膀,但起飛時缺少必要的滑翔距離,天鵝只能呆在水里。今天,我感覺到伊迪絲變成了勞拉三世幼兒園的一只天鵝。他們剪去了伊迪絲的一只翅膀,一只幻想的翅膀;他們早早地把她投進了那片小水塘,那片只有ABC的小水塘。
這段辯護后來成了內(nèi)華達洲修改《公民教育保護法》的依據(jù)。現(xiàn)在美國《公民權(quán)法》規(guī)定,幼兒在學(xué)校擁有兩項權(quán)利:玩的權(quán)利;問為什么的權(quán)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