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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時間聽到一同行說到這樣一件事情,一個孩子在上課時不停的拍桌子玩,以至于帶動旁邊的孩子跟著拍,老師幾次提醒這個帶頭的孩子,但仍然是我行我素,于是老師說:“請你搬著椅子做到旁邊聽課”這樣才制止了他拍桌子玩。可事后孩子的家長找到這位老師說老師體罰他們家孩子了。聽完這件事我感觸頗深啊:
在當前國內(nèi)大聲呼吁要實施新課程的大背景下,社會輿論也一致呼吁要“尊重學生、善待學生”,家長也很熱衷于這種賞識教育、快樂教育,無批評式教育。這些教育模式固然有其獨到優(yōu)勢,問題是目前這些教育形式大有泛濫之勢或走入誤區(qū)——即不少家長片面的理解了現(xiàn)在所提倡的賞識教育、快樂教育、無批評式教育:只能夸獎孩子,不能批評的教育方式,一旦批評、懲戒這種正當?shù)慕逃矊⒈徽J為是體罰。這種把懲戒等同與體罰的觀念是錯誤的。
在上面這件事情中我認為這位老師只是運用了教育中的 “懲戒法”,是一種正當?shù)慕逃侄,是老師按照班?guī)對孩子進行的一種冷處理的方法,在這個過程中,第一、沒有剝奪他上課的權(quán)利。第二、沒有傷害他的身心。因此,并非“體罰”。從這件事情來看,這雖然是一個家長的看法,但從整個教育環(huán)境來看其實這也是當前好多家長的看法。
為什么說懲罰教育不等于體罰教育。記得一位姓譚的教授曾經(jīng)說過:“若要嚴格界定的話,可以這樣來表述——體罰是對學生給予身體上感到痛苦或極度疲勞的懲罰,并造成學生身心健康損害的侵權(quán)行為。它包括體罰和變相體罰,即“體”罰與“心”罰”。體罰是我國現(xiàn)行法律中明令禁止的行為!读x務(wù)教育法》及其實施細則、《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不僅明確規(guī)定了禁止體罰,而且對教師體罰學生應(yīng)承擔的法律責任都作了規(guī)定。因此,體罰是違法的,不僅不應(yīng)當提倡,而且應(yīng)該嚴格禁止”。
“而懲戒是指“施罰使犯過者身心感覺痛苦,但不以損害受罰者身心健康”為原則的一種懲罰方式。它在目的、手段、方式和產(chǎn)生后果上都與體罰有本質(zhì)區(qū)別,其中最關(guān)鍵的在于,體罰損害了受罰者的身心健康。”
從教授的這個界定中我們深刻的感覺到教育中的懲戒是以尊重孩子為前提,懲戒只是一種手段,教育、轉(zhuǎn)化、規(guī)范才是根本目的,任何形式的懲罰都應(yīng)該注入豐富的教育內(nèi)容,罰教結(jié)合,寓教于懲。我想這時相信懲罰等同與體罰觀念的家長會很生氣的說:“既然懲罰了還怎么尊重?不是自欺欺人為體罰孩子找借口嗎?”當然不是。懲罰與尊重并不相悖,教育家馬卡連柯說過:“確定整個懲罰制度的基本原則,就是要盡可能地尊重一個人,也要盡可能多地要求他。” 如何做到懲罰與尊重并重?一是任何形式的懲罰教育都不得損害學生的人格尊嚴,用語上不冷言譏諷,比如文章開頭的例子老師在語言上用的是“請”字,態(tài)度上不怒形于色,方式上不大動干戈,措施上不風刀霜劍而且是在一種保證不削弱懲罰效果的前提下人情味十足的懲罰氛圍中進行的即不是讓他站在廁所或是站在什么容易遺忘的地方而是坐在既不影響其他人又不影響自己上課的地方。二是尊重學生心理個性和自身意愿,讓學生選擇自愿受懲罰的方式方法或班及共同討論的規(guī)定,或深刻反思、或代以值日、或挽回損失、或消除影響等,形式不拘一格,達到教育目的就行。而體罰則是教師個人情緒化的主觀行為既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