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加強對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力度,保護幼兒身體健康及安全,依據《食品安全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九女集鎮(zhèn)中心幼兒園。
第三條 本制度所指的食品安全責任,是指公務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食品安全公務時,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規(guī)范性文件,造成一定后果的行為需被追究的責任。
第四條 食品安全責任的追究形式分為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檢查、誡勉、紀律處分。
第五條 食品安全責任追究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ㄒ唬⿲嵤虑笫、客觀公正原則。追究食品安全責任,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相關法律、法規(guī)為準繩,客觀、公正、準確地認定過錯事實,恰當地追究責任。
。ǘ⿵膰乐握、有錯必糾原則。堅持有錯必糾、有錯必究,不姑息遷就任何過錯責任人。
(三)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則。追究食品安全責任,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監(jiān)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
第六條 各班級和各辦公室負責人對食品安全工作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制度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ㄒ唬┌l(fā)生食品安全事故,對事故進行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受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阻礙他人報告,信息報送不及時的。
。ǘ┌l(fā)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積極有效的事故救援和調查處理的;拒絕、阻礙、干涉食品安全事故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
。ㄈ⿲κ称钒踩e報、投訴未及時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在行政許可、認證、檢查、處罰等行政行為中不遵守法定條件和程序,甚至失職、以權謀私、徇私枉法的。
。ㄎ澹┢渌c食品安全相關的失職行為。
第八條 對責任人需被追究的責任,根據其行為的性質和后果給予不同程度的處理或處分。
。ㄒ唬┣楣(jié)輕微、損害和影響小的,或尚未造成損害后果的,對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ǘ┣楣(jié)較重、損害和影響較大,責令責任人書面檢討,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ㄈ┣楣(jié)嚴重、損害和影響重大,對責任人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
(四)故意違法執(zhí)法、徇私舞弊、嚴重失職的,除情節(jié)惡劣、損害和影響極其重大已構成犯罪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對責任人按情節(jié)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九條 對重大或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發(fā)生,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責任人需追究責任的,應從重處理。
。ㄒ唬┲卮笫称钒踩鹿适侵敢淮问鹿试斐1人以上(含,下同)死亡或者中毒人數超過10人以上的;發(fā)生自然災害情況下或者全國性重大活動期間出現死亡或者中毒人數超過20人以上的。
。ǘ┹^大事故是指食物中毒患者超過30人或1人以上死亡的事故;學校、幼兒園等公共餐飲場所和地區(qū)性或全省性重要活動期間發(fā)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產生重大影響的其它食品安全事故。
第十條 任何個人均有權據實向當地有關部門報告重大食品安全隱患,有權向上級有關部門舉報當地有關部門不履行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或不按規(guī)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到報告或舉報的有關部門,必須立即組織對食品安全隱患進行查處,或對不履行、不按規(guī)定履行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